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恩施法律咨询 > 恩施股权法律咨询 > 母公司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大量增加说明了什么

母公司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大量增加说明了什么

宋** 湖北-恩施 股权咨询 2020.09.18 10:07:24 407人阅读

母公司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大量增加说明了什么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恩施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恩施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原因:
首先,对母公司来说,既然通过股权投资在外形成了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信息时,一定是合并的财务报表而非个别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中已体现了对子公司投资计价的权益基础,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为了简化核算,个别报表中不再采用权益法计价。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做法一致。
其次,由于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投资增加报表利润,就必须宣告分配现金股利。可见,改按成本法能提高投资方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质量,使投资方的业绩更加真实,缩小财务报表操纵的空间,并避免上述“不良行为”。但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必须按照权益法进行转换。

2020-09-18 10:08:2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投资收益是否交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根据以上所诉,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股权投资的收益如何核算
股权投资大致可以分成成本法或权益法两种方法来进行核算:
1、成本法核算
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并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当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在账面价值上,一般保持不变,当然,追加、收回投资则排除在外。
2、权益法核算
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则要采用权益法来进行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或净亏损,去负担相应自己那部分的份额,并以此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如何分配
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主要分成两大部分。
1、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
所谓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就是将投资退出的资金按出资比例,将出资优先返还给全部出资人,再按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给投资人。然后将优先分配后剩下的部分全部向GP分配,或者按比例在GP和所有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
LP提供绝大部分资金的同时,不参与基金投资和运作管理,GP则提供良好的投资管理与决策,实现基金盈利并获得投资报酬,LP则通过提供资金,最终获得投资回报。
股权投资收益账务处理
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案例1说明】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和乙公司同为A集团的子公司。2×16年4月1日,金君洋公司出资银行存款10 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80%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在其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 000万元。金君洋公司在合并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贷方期初余额为1 50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账务处理】金君洋公司购买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000万
贷:银行存款 10 000万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 000万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投资, 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财税〔2020〕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投资收益是否交增值税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投资收益是否交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根据以上所诉,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股权投资的收益如何核算
股权投资大致可以分成成本法或权益法两种方法来进行核算:
1、成本法核算
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并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当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在账面价值上,一般保持不变,当然,追加、收回投资则排除在外。
2、权益法核算
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则要采用权益法来进行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或净亏损,去负担相应自己那部分的份额,并以此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如何分配
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主要分成两大部分。
1、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
所谓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就是将投资退出的资金按出资比例,将出资优先返还给全部出资人,再按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给投资人。然后将优先分配后剩下的部分全部向GP分配,或者按比例在GP和所有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
LP提供绝大部分资金的同时,不参与基金投资和运作管理,GP则提供良好的投资管理与决策,实现基金盈利并获得投资报酬,LP则通过提供资金,最终获得投资回报。
股权投资收益账务处理
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案例1说明】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和乙公司同为A集团的子公司。2×16年4月1日,金君洋公司出资银行存款10 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80%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在其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 000万元。金君洋公司在合并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贷方期初余额为1 50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账务处理】金君洋公司购买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000万
贷:银行存款 10 000万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 000万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