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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无责任方不签字生效吗

卢** 山东-济宁 其他咨询 2020.09.18 10:00:08 385人阅读

事故认定书,无责任方不签字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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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拒绝签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有效的,这种情况,交警一般会让见证人见证后,说明拒绝签字的理由,将认定书发给当事人,或者直接邮寄到拒绝签字的人的住处就视为已经送达。交警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依法需要送达事故当事人,但是当事人是否签收,不影响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可能会影响到事故认定书的生效时间。因此,交通事故责任书不签字依然有效,如果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复核申请,重新认定。

2020-09-18 10:02:08 回复

对于《房屋认购书》有无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
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对于代书遗嘱因无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被判无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为防止纠纷,老人生前留遗嘱A老人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退休之后,他大部分时间和女儿在一起。随着年龄增大,A担心自己随时会离开人世,如果不提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害怕以后子女们为争夺财产而伤和气。2008年2月,经过慎重考虑,A立下遗嘱并签字。遗嘱中,A称要将位于渝北区的一套房屋,以及在农转非时获得的2.1万元安置费,全部由女儿王芬继承。老人还特别强调,做这个决定时,他很清醒,希望儿子和女儿能尊重他的意愿,不要因争财产而吵架。2009年12月底,老人抱病离世。料理完老人的后事后,王芬遵照父亲的遗嘱,继承了父亲全部财产,并去相关部门领取了父亲的安葬费和补偿费,共计1万余元。父亲不会使用电脑,打印版遗嘱为代书遗嘱A去世后不到一年,王芬的哥哥王坤、弟弟王珍多次找上门,要求协商处理父亲留下的遗产,王芬没有答应。随后,她被哥哥和弟弟告到。她被迫接招,和亲人法庭上相见。法庭上,王坤、王珍提出,父亲留给王芬的遗嘱为电脑打印件,当时父亲已经70多岁,根本不会用电脑,这份遗嘱应为“代书遗嘱”。无代书人和遗嘱见证人签字,判决代书遗嘱无效

您好,关于自书遗嘱无签字有法律效应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书遗嘱无签字有效吗
自书遗嘱无遗嘱人的签名是无效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2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法律条款中,不难看出:签名是自书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所以,自书遗嘱无签名的是无效遗嘱。
【案情介绍】
70多岁的老李留下一份自书遗嘱。30多年前,老李因妻子病故,又与陆某再婚。婚后,两人生育了小女儿阿欣,大女儿阿兰则是与第一任妻子所生。陆某与阿兰合不来,14岁开始,阿兰就与奶奶居住生活,一直到成年。1995年,老李和陆某自建了一栋两层半楼房。阿兰说,到了2000年,父亲老李和陆某因为琐事经常争吵。老李身患多种疾病,经常住院,就靠阿兰悉心照顾。看到大女儿对自己照料有加,2007年,老李便自书遗嘱一份,指定由阿兰继承那栋自建楼房中属于他的份额。为了表示郑重,老李在遗嘱上盖上自己的印章。2010年,已经74岁高龄的老李,无法继续忍受陆某的冷漠,向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套房屋。在该案二审期间,老李因病抢救无效,于4月死亡。
老李去世后,阿兰凭着父亲手书的这份遗嘱,搬到了属于父亲的那栋楼房居住。此时,陆某和阿欣不同意了。他们对阿兰出示的遗嘱提出质疑。原来该遗嘱右下方“立嘱人”处,仅盖有“李某”字样印章,却无签名。陆某认为该遗嘱是阿兰伪造的,初,陆某将阿兰告上江南区。要求判定该遗嘱无效,重新分割遗产。该套房产应归她和阿欣所有,按照继承份额,她愿意支付给阿兰
5.1万元的补偿款。
【案件审理和裁判】
去年年底,公开审理该案。法庭上,阿兰手中这份遗嘱,是否为老李本人所写,双方展开激辩。为了验证该遗嘱字迹的真实性,陆某和阿兰分别委托两所不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两份鉴定结果竟截然相反。阿兰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遗嘱为李某亲笔所写,而陆某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遗嘱的笔迹非老李笔迹。而阿欣认为,遗嘱落款处没有老李签名,仅盖有老李私人印章,不足以证实遗嘱的真实性。阿兰还向提出申请,对遗嘱字迹及老李个人私章印鉴重新进行鉴定。经委托重新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遗嘱》上的字迹确为老李亲笔所写,落款处的印章与阿兰提供的“老李”私章印文也相一致,但与老李1991年签订的一份合同书中所盖的私章不一致。对该份新鉴定,认为,新的鉴定意见是基于各方当事人质证后,共同选定的鉴定材料而作出的,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程序合法,因此鉴定结果予以采纳。认定《遗嘱》上字迹为老李所写。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案中,老李虽然自书遗嘱全部内容,记明了年月日,但并未亲笔签名,仅在“立嘱人”处加盖印章。遗嘱人以印章、指印等符号代替签名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发生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该份遗嘱无效。
最后,认定,该套房屋属于老李和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一半份额归陆某所有。其余一半,再由陆某、阿欣、阿兰平分。房屋归陆某所有,陆某按照继承份额,应补偿给阿兰和阿欣5万元。陆某自愿补偿给阿兰
5.1万元,准许。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遗嘱有效才能避免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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