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分公司对外能否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是对分公司在作为被告情况下的程序处理,两条规定看似冲突,其实质具有内在统一性。 首先,公司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法则属于程序法,二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类似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观现实与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法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分配。 最后,在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据公司法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要对不足部分负有清偿义务。 在当事人只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判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以分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要以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大小区别处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或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比如以保险公司、银行为被告的诉讼,应当适用专门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分公司如果没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在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确定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意思是,个人独资企业依附于设立的它的个人或者单位,其本身不是法人单位,不具有的财产,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所有权和责任的承担完全由设立它的个人或者单位承担。 这里的法人是指具有财产,并能自己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主体。在我国,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财产是完全于股东的。公司的经营损失完全用公司的财产偿还,股东不负偿还责任。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对外是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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