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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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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血缘关系法律上怎么断绝关系
您好,针对您的有血缘关系法律上怎么断绝关系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绝对不可能的,只要存在血缘关系,你们就永远是姐弟,这是已存在的现实,也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公证处不可能给你们公证证明断绝血缘关系,至于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你们姐弟都应该赡养父母,赡养义务如何划分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必要具体规定,赡养老人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美德,如果分的那么清楚就没有人情味了,不过人之常情,你们姐弟平均分担,一般也是这么判的,当然,经济能力强的也可以多承担赡养义务,你们姐弟也可以商量着办。
妻子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吴某和唐某于前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妻子唐某生育男孩A。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吴某怀疑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常发生矛盾并吵闹,唐某经常离家外出。去年5月唐某离家出走后未归,去年底吴某诉至,请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确认其与孩子A不存在亲子关系。庭审中,原告以孩子与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申请做亲子鉴定,并提交了被告在医院生孩子的住院病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据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被告同意离婚,认可和原告登记后共同生活,只是主张孩子系早产,强调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是逃避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与监护责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又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推定父子无血缘关系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互不信任等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且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准许;原告请求确认和孩子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且不能合理解释不予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及理由,其反驳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理由并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在被告提交了必要证据的情形下,在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推定孩子A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孩子A应由其母(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最后,依法推定孩子A与其父吴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判决准许吴、唐夫妇离婚,孩子A由被告(其母)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不可以,绝对不可能的,只要存在血缘关系,你们就永远是姐弟,这是已存在的现实,也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公证处不可能给你们公证证明断绝血缘关系,至于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你们姐弟都应该赡养父母,赡养义务如何划分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必要具体规定,赡养老人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美德,如果分的那么清楚就没有人情味了,不过人之常情,你们姐弟平均分担,一般也是这么判的,当然,经济能力强的也可以多承担赡养义务,你们姐弟也可以商量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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