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法总则》显失公平的定义,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情况:
1、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综合衡量;
2、考察合同订立时,一方是否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具体看利益受损一方是否无经验;
或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乏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中急迫的情况,并非出自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如合同中设定了某些明显对一方不利的条款。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特殊法人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关于特殊法人包括哪些组织,《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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