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的确定:
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即使民事权利被侵害发生在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之前,仍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或者虽然不适用延长后的诉讼时效期间,但对于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诉讼时效满了的民法总则有没有溯及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法总则》实施时,依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应无溯及力;诉讼时效的性质是消灭时效,也就是说,当诉讼时效届满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已经享受完毕,丧失了请求司法强制保护的权利。在新法实施时,依旧法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况下,新法不应具有溯及力。
(二)《民法总则》实施时,依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应具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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