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提出只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才可以要求停止行政执行:
被追责方认为有必要停止的;
原诉人以及厉害关系人要求停止的;
法院认为该行政执行有损原诉人经济利益的并且对损失难以弥补的以及有损国家利益以及形象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如果被告或原诉人对停止或不停止行政执行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期间是不停止强制执行,因为行政诉讼他指的是相对人不满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然后提出的诉讼,但是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就是错误的,所以是不能够停止强制执行的。
不停止,在本法立法过程中关于是否规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停止强 制执行,争议比较大: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我国实行 的是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的制度。所谓不停止 执行为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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