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一种是罚金条款。在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中,多数只订异议和索赔条款,同检验条款合并订在一起。条款的内容包括:
①明确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
②索赔依据,规定索赔时需提供的证件以及检验出证的机构。
③索赔期限,包括索赔有效期和品质保证期(或称质量保证期)。
④赔偿损失的估损办法和金额等。例如规定所有退货或索赔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等。在买卖大宗商品或机械设备的合同中,一般还订有罚金条款,内容主要规定:一方如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这种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等,双方还根据延误时间长短预先约定赔偿的金额,同时规定最高罚款金额。
您好,关于简述辩护与代理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相同之处 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二)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而这些都符合A所指的个人利益的特征。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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