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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注册资本金加以限制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显失公允,未平等地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资格,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这是我新找到的法规条款,请您再认真分析分析是否违法
2020-09-17 16:14: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