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朋友你好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而对于“有关单位”这一定义的理解仍然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不知你所提到的证明是什么单位所出具的,因你没有详细提到,在这里不便具体答复。
您好,关于非法将正在通行的道路阻断的处罚依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