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理解不透彻,就会误作重复查封,其实二者有明显区别:
1、时间性不同。轮候查封在时间上是一种错位式的,讲究的是先后顺序。从第二位送达及以后的所有查封都应该登记为轮候查封。而重复查封从时间上讲,各查封行为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存在;
2、效力不同。轮候查封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而重复查封中的每一个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乱,造成执行乱和难,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为轮候查封有效力,便会陷入重复查封的怪圈。
3、强制权不同。轮候查封没有强制权。有人撰文说轮候查封的查扣权只有一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只有有效的查封才有强制执行权,处于轮候状态的查封没有效力便没有强制权。而重复查封中的强制权是多个同时存在。所以,人民执行人员在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时,要按相关的规定查清权属和已采取的强制状态,对需要作轮候查封的,应要求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客观公正提供书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重复查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故意违反规定,人为乱作为的和协助执行人,一是要依法确认行为无效,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遏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概念不同,重复查封指的是已被某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人民可以重复查封,且该重复查封与先前的查封同时具有效力;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2、性质不同,重复查封属于再查封主义的范畴,轮候查封属于不再查封主义的范畴。
3、效力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则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生效,取决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轮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抵债而使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之时,轮候查封始自动生效。
4、时序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它具有“同时性”;轮候查封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时,以先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为准,后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作轮候处理,它体现的是“前后相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我国采用轮候查封的意义在于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人民的行为予以认可,赋予了人民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保障了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性,规范了人民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为。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问题解答如下,
1、概念不同,重复查封指的是已被某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人民可以重复查封,且该重复查封与先前的查封同时具有效力;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2、性质不同,重复查封属于再查封主义的范畴,轮候查封属于不再查封主义的范畴。
3、效力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则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生效,取决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轮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抵债而使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之时,轮候查封始自动生效。
4、时序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它具有“同时性”;轮候查封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时,以先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为准,后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作轮候处理,它体现的是“前后相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我国采用轮候查封的意义在于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人民的行为予以认可,赋予了人民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保障了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性,规范了人民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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