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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认定四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

胡** 黑龙江-哈尔滨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9.15 19:21:28 338人阅读

司法解释认定四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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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司法解释认定四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四类人员和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稳定且持续时间长的关系,要受其管理;新的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是按月发放工资。因此,把这种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合理的。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新的用人单位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要进行工伤赔偿;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赔偿金等。

2020-09-15 19:2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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