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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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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疑丈夫有外遇限制性生活丈夫起诉要求离婚
怀疑丈夫有外遇妻子限制性生活罗阳和张兰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1998年生一儿子,2004年又生次子。随着生活开支加大,2005年,夫妻为了挣钱,两人从农村到达州万源市城里打工。张兰在城里靠下苦力,帮别人搬运东西挣钱,直到今年7月才因病停止工作。丈夫罗阳靠家庭出资入股一家丧葬服务公司,每月能赚几千元。由于罗阳在外忙生意,张兰在他人的怂恿下,渐渐怀疑自己丈夫有婚外情,限制正常夫妻“房事”次数,实行每月3次。今年8月,罗阳看中了万源城里一套房屋,交了定金2000元,但回家与张兰商量,张兰坚决不同意。争执中两人发生抓打,张兰一气之下用火钳击打丈夫。见妻子如此凶狠,罗阳用菜刀割伤自己手腕,张兰见丈夫流血不止,便送医院治疗花去近2万元。除此之外,还经常就让娘家亲戚帮忙“收拾”丈夫。丈夫要求离婚法官调解夫妻和好罗阳感到妻子太无情,遂告至,要求离婚。张兰在法庭上陈述道:“日子稍微好过点,可丈夫回家就经常找毛病,闹得家庭不和,大儿子干脆不读书了,小儿子读书成绩挺好,我怕这样闹下去,小儿子也不好好学习,整个家就毁了,我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法官针对他们都是善良淳朴的务工农民,讲解两个儿子都在成长,需要父母的关爱;针对他们夫妻双方对夫妻生活的无知和误解,讲解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有忠实的义务,应当相互理解和珍重;并指出张兰作为妻子缺少对罗阳本人及亲人的关心,仗势娘家人欺负丈夫,实属不该,夫妻间应相互信任,不应无端猜疑。通过调解,罗阳原谅了妻子,夫妻俩最终打开了心结,和好如初。
你好,如果离婚,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没什么争议,可以协议离婚,去户籍地民政局办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离婚。夫妻一方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当地至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需要帮助,电话联系。关于孩子抚养权:一般会根据双方的个人素质、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谁的条件更利于孩子成长分析的。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归女方,孩子10周岁以上的,还会考虑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关于财产: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归个人的,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均分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妻子怀疑丈夫外遇向法院诉讼需要哪些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老公有外遇了,我想把他们告上法庭,具体步骤该怎么走呢?你丈夫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涉嫌重婚,可以向人民解决,提交状、证据等即可。相关法律知识: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据有关方面统计,1999年广州市两级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目前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对于日趋蔓延开来的大多数事实上的重婚,重婚者之所以能够轻易逃脱刑事惩罚,究其原因,除了刑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外,也有观念问题。一方面是,中国有关重婚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滞后于现实,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对重婚罪的处置。例如,现行刑法只是规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才算重婚,而有配偶的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算不算重婚的问题,对此有的人总觉得若把它纳入重婚的范畴,就似乎与刑法的既定条款表述不一致。另方面是,许多司法者欠缺对弱者的人身权利依法保护的高度的执法责任心。表现在一些执法者对重婚的社会危害性至今仍认识不足,总认为婚姻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应由婚姻家庭调整,刑法不必多加过问。从而也就忽视了对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使刑法在事实上的重婚面前显得无所作为。同时,社会中某些人出于不愿介入他人“家务事”,拒绝为司法部门提供旁证,也给重婚案调查取证带来困难,影响了司法机关对重婚的及时处置。民事赔偿责任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附: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1、起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状副本;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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