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自申报参保成功的次日生效。若员工在工伤待遇生效前发生工伤的,单位应按规定先到地税部门为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补缴手续请具体咨询地税局12366)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确认。用人单位未参保职工工伤后补缴参保的,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提出待遇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补缴后如下项目费用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补缴后新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二)补缴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及旧伤复发、医疗依赖的医疗费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三)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
(四)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其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及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暂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自申报参保成功的次日生效。若员工在工伤待遇生效前发生工伤的,单位应按规定先到地税部门为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补缴手续请具体咨询地税局12366)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确认。用人单位未参保职工工伤后补缴参保的,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提出待遇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补缴后如下项目费用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补缴后新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二)补缴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及旧伤复发、医疗依赖的医疗费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三)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
(四)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其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及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暂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自申报参保成功的次日生效。若员工在工伤待遇生效前发生工伤的,单位应按规定先到地税部门为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补缴手续请具体咨询地税局12366)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确认。用人单位未参保职工工伤后补缴参保的,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提出待遇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补缴后如下项目费用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补缴后新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二)补缴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及旧伤复发、医疗依赖的医疗费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三)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
(四)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其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及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暂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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