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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李** 安徽-铜陵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14 17:52:11 364人阅读

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否引起诉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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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后诉讼时效一般不会中断。
物权法只是明确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对质权并未明确,这样一来,对于抵押权应适用《物权法》,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对于其他担保物权则仍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3年内行使。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担保物权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020-09-14 17:5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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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诉讼费要交吗
实现物权担保诉讼不需要缴纳申请费用,如涉及到执行,缴纳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实现担保物权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管辖问题
《民诉法》规定,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即是说,担保财产所在地、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都有管辖权,以先立案的为准,这个不难理解。但是,对于质押中的权利质押,其标的为所有权以外的可让渡的财产权利,并非有形财产,自然也无财产所在地,一般应以财产权利登记地确定管辖。当然,也有人认为,对于这种情形,担保财产所在地就是权利凭证持有人所在地。而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同时又属于非登记物权,故应以担保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此外,对于多个担保物分属几个辖区,或者担保物有多个登记地的情形,各个均有管辖权,申请人可向其中任意一个基层提出申请。
2、关于未经登记的担保物权问题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虽然并未限定担保权人的担保权须经登记为前提,但结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特殊动产抵押权如果未经登记,将缺乏公示公信功能,如果当事人对担保物权的存在或者担保的范围、数额等方面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宜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毕竟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非诉程序,该制度本身欠缺实体审查能力。
3、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依据
《民诉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得依照《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提出申请。这里的“物权法等法律”应当理解为不完全列举,除《物权法》外,还包括《合同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等,都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依据(当然,《担保法》也属于这个范畴,不过其许多规定已被《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取代)。如《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这一规定赋予了承包人一项法定权利,这项权利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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