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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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公司的显明股东,其登记于工商部门的股权只具有对外效力。对于内部关系而言,股东会的内部决议对各个股东均具有拘束力。据此,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才是股份的真实持有人,其依法对该股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离婚诉讼时夫妻一方不能仅凭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简单的认定对方持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主张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应出具其实际出资的事实证据,才能有效证明其是真正的股东。在公司中,夫妻一方作为显明股东,其对股权并无实质处分权,故显明股东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显名股东的配偶无权主张分割显明股东名下的股权。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2020-09-14 13:3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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