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是满足公民居住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在房屋租赁中,虽然承租人为一人,但也会有与其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调整租赁关系时,需要考虑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住房租赁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其承租权不得继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未与其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如果需要继续租用该房屋的,应当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住房,出租人不得终止租赁关系,但应当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这是对原共同居住人居住利益的特别保护。当然,如果原共同居住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终止租赁关系。
生活中,大家租赁房屋一般为了省事,很多都是只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基于之前的租赁关系和相互的信任,往往会参照之前的合同继续履行,而没有重新签订新的合同或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对于这样的做法,很多人怀疑原租赁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有效,如果发生纠纷,是否能够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其实大家不用担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约的,但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都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赁期限改变为了不定期。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后,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结束双方的租赁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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