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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手续的概念是什么

朱** 台湾-宜兰县 人身侵权咨询 2020.09.11 12:49:40 498人阅读

督促手续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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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是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这一规定,说明了督促程序适用的案件种类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金钱是指货币,即以票面标明的金额表现其价值的。在民事法律中是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督促程序的特点 (1)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它是依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须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争议。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但是,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就不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应另行,适用审判程序处理。 (2)督促程序简便,无须答辩和庭审,仅依债权人申请为基础发出支付令,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生效。此诉讼程序省时省力简便的多。 (3)人民受理债权人申请后,仅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债权的内容则不必进行实质性审查就可以直接发出支付令。 (4)人民发出的支付令一旦生效,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债权人可依据支付令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督促程序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进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在人民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 ①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②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③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④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可以留置送达。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
(二)、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注意:
1.基层人民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06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是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这一规定,说明了督促程序适用的案件种类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金钱是指货币,即以票面标明的金额表现其价值的。在民事法律中是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督促程序的特点 (1)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它是依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须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争议。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但是,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就不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应另行,适用审判程序处理。 (2)督促程序简便,无须答辩和庭审,仅依债权人申请为基础发出支付令,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生效。此诉讼程序省时省力简便的多。 (3)人民受理债权人申请后,仅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债权的内容则不必进行实质性审查就可以直接发出支付令。 (4)人民发出的支付令一旦生效,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债权人可依据支付令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督促程序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进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在人民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 ①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②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③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④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可以留置送达。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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