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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转成借款,能追回吗

鲜** 四川-自贡 个人债务咨询 2020.09.11 01:34:33 442人阅读

股权转让款转成借款,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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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股权转让款转成借款,能追回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只要查明情况属实,一定不会支持股权转让协议的。
2、这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是无效的。
3、《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裁定驳回。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的管辖权。

2020-09-11 01:3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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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股权转让款转成借款,能追回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只要查明情况属实,一定不会支持股权转让协议的。
2、这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是无效的。
3、《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裁定驳回。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的管辖权。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形式有哪些
1、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2、股权转让的形式有哪些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二、股权转让后先前利益可否追偿一般而言,股权转让之前的股东权利由原股东享有,股权转让以后的股东权利由新股东享有。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要看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是否有未分配利润,是否作出了分红决议。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但实际还没有兑现,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从性质上说,公司一旦决定向股东分红,公司与股东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股东请求公司分红就是合法的。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并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16条规定,未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则无论在股权转让前是否实际存在利润,原股东要求分配利润的要求一般得不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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