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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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女儿去世,父母能否继承其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女儿死亡后,夫妻双方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你对女儿女婿婚后所购住房应该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你女儿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女儿生前和女婿购买的房屋,即你女儿的配偶。也就是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的所有权属于你女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她对该住房拥有的50%产权应该按份继承,其婚后所购共同财产——房屋,你可以继承一定的份额
房管局办理后,房产证上会写明获得房产的原因。
1、父亲遗嘱赠予儿子,女儿即无权继承。
2、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子女都有份,如儿子隐瞒多个继承人,则可要求补偿。不过,中国传统女儿外嫁一般是不要老人财产的。
其配偶赡养了死者的父母的,取得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如果不赡养,就不能取得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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