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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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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上吊对监狱民警如何处理

母** 河南-新乡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9.09 21:38:15 395人阅读

罪犯上吊对监狱民警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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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罪犯自杀死亡,不是警察犯罪。《法》第五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罪犯“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属于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分。如果罪犯自伤自残导致“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情形,又将如何处理呢显然可以以“破坏监管秩序”为由进行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分,而不能以达到“立案标准”为由警察。可见,自伤自残属于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应该在“立案标准”范围内,即“自伤自残”不能等同于“立案标准”中的“造成重伤或造成轻伤”。既然自伤自残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于“立案标准”范围,那么“自杀死亡”这种更严重的行为(罪犯自杀死亡在客观上不仅是逃避劳动,而且是逃避的惩罚,是自伤自残的极端)当然也不属于“立案标准”范围,即不能把“自杀死亡”等同于“立案标准”中的“造成死亡”,否则将有悖《法》。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罪犯自杀死亡,不是警察犯罪。《法》第五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罪犯“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属于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分。如果罪犯自伤自残导致“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情形,又将如何处理呢显然可以以“破坏监管秩序”为由进行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分,而不能以达到“立案标准”为由警察。可见,自伤自残属于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应该在“立案标准”范围内,即“自伤自残”不能等同于“立案标准”中的“造成重伤或造成轻伤”。既然自伤自残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于“立案标准”范围,那么“自杀死亡”这种更严重的行为(罪犯自杀死亡在客观上不仅是逃避劳动,而且是逃避的惩罚,是自伤自残的极端)当然也不属于“立案标准”范围,即不能把“自杀死亡”等同于“立案标准”中的“造成死亡”,否则将有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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