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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可以数罪并罚吗。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是两个具有明显区别的犯罪行为。但众所周知,绑架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这在刑法学中有一个专用名词叫牵连犯。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因此,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是手段,绑架并勒索财物等是目的。手段行为属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牵连犯属于处断的一罪,一般情况下是从一重罪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可以数罪并罚吗。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是两个具有明显区别的犯罪行为。但众所周知,绑架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这在刑法学中有一个专用名词叫牵连犯。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因此,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是手段,绑架并勒索财物等是目的。手段行为属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牵连犯属于处断的一罪,一般情况下是从一重罪处罚。
你好,对于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的回答是涉及到如下几种司法解释
第一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9号“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亦明确规定,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而绑架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很明确的指出了处罚的犯罪适用罪名
第二个就是量刑问题,数罪并罚的量刑问题
数罪并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具体运用,载于刑法第四章第四节,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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