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中,并没有“待岗”的概念或者规定。 所谓的“待岗”是指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员工处于等待恢复生产后上岗的意思。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又应聘为员工的遭遇工伤事故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未作出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未将退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又应聘为员工的排除在认定工伤的范围之外。《劳动法》对劳动者资格的规定,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未禁止60周岁以上的公民从事劳动,未禁止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宪法规定来看,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可以参加劳动,就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衡量能否参加劳动的,是劳动能力而非年龄。所以,用人单位应对退休人员打工期间的死亡进行相应的补偿。
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有两种处置方式能够选择:仲裁申请
一:申请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能够要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杯经济赔偿金的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按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不满半年按半个月薪水,满半年不到2年按一个月薪水。按这个申请只能够要求赔偿金,不能要违法解除之日起以后的薪水。仲裁申请
二:
1、申请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申请单位支付违法解除之日起至申请仲裁之日前薪水报酬。按这个申请能够要9月之后的薪水报酬,但不能要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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