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破产管理人辞职与更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破产管理人辞职与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处理
管理人可以辞去职务,但应当经人民许可。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者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人民可以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管理人罚款,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二)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及审查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更换。
债权人会议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常事项的多数原则形成决议,制作申请书,由人民进行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解除原管理工作职务,更换新的管理人;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驳回债权人会议申请。
(三)径行更换破产管理人
在管理人变动的场合,应当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其一是变动允许原则。既应当允许更换管理人,也应当允许管理人主动辞职。
其二是维护管理人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一是管理人变动的理由应当法定,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更换管理人;二是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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