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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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就是盗窃怎么就变成抢劫了呢?或许许多小偷自己都不明白,明明是偷东西,怎么就变成了抢东西。没错,根据我国法律条文规定,偷东西还真有可能变成抢劫东西,这就是俗称的“盗转抢”情形。认定“盗转抢”主要有两处法律的依据。
一是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那么就会依照抢劫罪来定罪处罚。”
那么第二个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那么可以按抢劫罪来定罪处罚。”
当然,并不是说小偷就必然会转化成抢劫。那么根据刑法条文,转化型抢劫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三种,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多次抢劫”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指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这种情形比基本的抢劫罪判的更重。如基本的抢劫罪是三年至十年;“多次抢劫”这种情节直接十年起,最高可以死刑。 “多次盗窃”只成立盗窃罪的基本犯,是普通盗窃罪的一种情形,不是加重情节。如果普通盗窃不足二年内三次,并且累计数额不够较大情形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满足两年内盗窃了三次,不管是否满足数额较大情形的都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多次盗窃”累计数额不满足数额巨大,仅适用普通的盗窃罪量刑,不能用盗窃罪的加重情节量刑。 总体上,“多次抢劫”和“多次盗窃”的区别是“多次抢劫”至少是基本犯罪的加重情节,“多次盗窃”可能只成立基本犯。“多次抢劫”属于“包括一罪”;“多次盗窃”属于“单纯一罪”,因为“多次盗窃”是形成犯罪(盗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相同点是,两者都是“一罪”,虽然都有多次的情况。但是,都只能按照“一罪”进行处罚,不能因为进行了多次的“抢劫”或者“盗窃”,而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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