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第一需考虑游泳馆及救生员是否取得了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 第二需考虑游泳馆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第三需考虑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导致溺水事件发生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第一需考虑游泳馆及救生员是否取得了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 第二需考虑游泳馆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第三需考虑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导致溺水事件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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