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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肖* 四川-绵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0.09.02 17:32:05 444人阅读

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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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时,如何解决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这里所讲的未婚同居,指的是双方没有配偶的未婚同居。此种未婚同居,法律并没有过多的进行管制。对如何解除双方没有配偶的未婚同居,法律规定是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双方无须去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二)如果双方感情破裂,需要解除同居关系,根据上文解释,自行解除即可。如果涉及到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至,人民应当受理。
(三)未婚同居的财产如何分割首先需要分清楚的是哪些财产需要分割,哪些财产不能分割。对于双方有财产约定的,如,同居期间各方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未婚同居需要分割的财产一般应该属于同居双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因此,如何认定财产是否属于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呢比如: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一)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时,首先应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之后分清哪些属于同居之后的共同财产,哪些是不能分割的财产,对于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明确的答复,双方可商议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二)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的财产,可依赠与关系处理;另一方面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最后,如果双方一直未达成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矛盾和纠纷不断的产生。那么,建议双方咨询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律师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怎么处理的相关规定。诉至,对双方都不利。最好通过律师调解解决。

2020-09-02 17:3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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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师擅长 离婚 纠纷处理,如感情破裂建议你们先协议离婚(任何一方的户籍地民政局办理),协商不成的则只能到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的法院要求离婚。如果你有证据(如分居两年、对方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等的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否则您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很可能会判决驳回。但如果你在被驳回的6个月后,坚持第二次起诉离婚,那么法院就很有可能认为你们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长习惯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马上拨打本人头像下面的联系方式(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直接为您解答,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以便让专业律师为您制定更详细更合理更高效的方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都应进行平均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在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如果是因一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此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也应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常用的为以下几种方法:
(一)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同财产适用价值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割,如粮食、现金等财产分割。
(二)价金分割将共同财产变卖,对变卖所得价金予以分割。一般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将会降低或者消失的情况下,才进行价金分割,如一辆车、一幅珍贵的美术作品等财产。
(三)价格补偿对于不能进行实物分割,而夫妻一方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取得共有财产,而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如夫妻共有的汽车,一方愿意今后长期使用,那么就不必变卖,而由这一方所取得汽车并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因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因素,一般到会具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
(一)考虑物品的经济价值好使用价值有些财产特别是生产资料不宜分割,否则将损害财产的效用或者经济价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同时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因此对不宜分割的财产要作为一个整体的分割。
(二)考虑当事人学习和工作的需要夫妻一方在学习或工作上对某项物品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优先考虑该物品分给这一方,如果双方都需要,则考虑哪一方更需要。如果双方有一架佳能数码相机,因男方是个记者,工作中需要拍照,故将相机分给男方,女方能够分得到其他财产;再如,有一架珠江牌钢琴,双方都想要,因女方抚养的女儿酷爱音乐正在学琴,所以分给女方。
(三)考虑生活的需要对一些家庭生活用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合情合理的分割。
(四)适当考虑财产来源对一些特定物品,如与人身关系密切并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奖品等,可以根据物品来源,分给获得一方所有。其他一些共同物品,如果没有特别实际需要的,也可以考虑财产来源分割。
(五)合理分割、合理作价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尽可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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