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 临时建筑,这个是最常见的。项目刚刚挖,可能售楼处就先搭建起来的。这种售楼处大多会在项目即将竣工或入住时拆除。所以这类售楼处肯定不属于业主;
2 利用小区内的公建临时作为售楼处。比如利用小区规划中的会所、超市等场地,先用于售楼处,等小区建设完毕,取消售楼处时,恢复原用途。这类售楼处撤销后,产权归该场地的业主。
3 如果是公共场馆,则归全体业主共有;
利用小区为售出的房间作为售楼处。将来谁买这套房,自然就是业主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 临时建筑,这个是最常见的。项目刚刚挖,可能售楼处就先搭建起来的。这种售楼处大多会在项目即将竣工或入住时拆除。所以这类售楼处肯定不属于业主;
2 利用小区内的公建临时作为售楼处。比如利用小区规划中的会所、超市等场地,先用于售楼处,等小区建设完毕,取消售楼处时,恢复原用途。这类售楼处撤销后,产权归该场地的业主。
3 如果是公共场馆,则归全体业主共有;
利用小区为售出的房间作为售楼处。将来谁买这套房,自然就是业主了。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诉讼。
《民法通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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