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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名词解释

王* 广东-揭阳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01 08:11:30 428人阅读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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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名词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能保证的依据与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2020-09-01 08:13:30 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同级人民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来受理。
1.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
首先,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为原则,
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情形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变。
2.特殊地域管辖:不同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
依《若干解释》规定,如果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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