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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体变更与整体改制有何区别?

文* 海南-省直辖 改制重组咨询 2020.08.28 22:28:26 437人阅读

企业整体变更与整体改制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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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整体变更和整体改制有如下区别:  
(1)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不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2)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帐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3)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  
(4)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继承,但整体改制债务转移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5)整体变更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而整体改制也可能剥夺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  如果要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采用整体变更方式,即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的依据。如果没有连续计算业绩的需要,也可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  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要求评估,主要目的是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如果工商部门坚持要评估报告,而评估后净资产数额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时,可以与工商部门协商以审计验资、折股,评估报告作为参考。  整体变更争取了时间(可连续计算业绩),牺牲了价值。如果以评估值调帐,则是结束了旧账,建立了新帐,因此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中断了,视为新设股份公司需要再观察三年才能申请公开发行。  相关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020-08-28 22:30:26 回复

合同都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施所规定的行为来履行的,称之为亲自履行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合同履行主体。但是,由于商业活动变动的频繁,履行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常见的。若交易对方恶意利用主体变更,将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1)合同转让的主体变更法律风险。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声称自己无法履约,向对方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从而导致将合同义务交由一个履约能力较差的当事人履行,将产生法律风险。

2)公司分立或合并的主体变更法律风险。当公司分立或合并时,主体必然发生变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交易对方发生分立时,通常情况都会确定分立后的一个公司负责履行特定合同,这种时候对方要求企业签订特定的确认书,将直接导致实际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变化。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自营或出租房产行为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拥有船只或车辆的,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 此外应缴纳的地方税还有:纳税人有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凭证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有关规定,地税部门受政府授权,还对纳税人征收堤围维护费、社会保险费。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这里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合同都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施所规定的行为来履行的,称之为亲自履行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合同履行主体。但是,由于商业活动变动的频繁,履行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常见的。若交易对方恶意利用主体变更,将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1)合同转让的主体变更法律风险。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声称自己无法履约,向对方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从而导致将合同义务交由一个履约能力较差的当事人履行,将产生法律风险。

2)公司分立或合并的主体变更法律风险。当公司分立或合并时,主体必然发生变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交易对方发生分立时,通常情况都会确定分立后的一个公司负责履行特定合同,这种时候对方要求企业签订特定的确认书,将直接导致实际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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