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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在丧偶前购买,房产证上是男方名字(男方有一女儿),再婚后女方(有一个儿子)有没有权利分财产?

152****8977 山东-济南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8.28 19:23:50 374人阅读

男方丧偶,房产是在丧偶前购买,房产证上是男方名字(男方有一女儿),再婚后女方(有一个儿子)有没有权利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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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济南 咨询解答:212条

您好,房产为男方婚前财产,再婚后女方离婚时除男方自愿,无权分财产。

2020-08-28 19:36:03 回复
地区:山东-济南 咨询解答:6968条

你好的,您的问题不够明确,现在男方在世的情况下,不存在分割问题吧

2020-08-30 10:42:56 回复
地区:山东-济南 咨询解答:3937条

该房产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020-08-28 19:25:15 回复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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