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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宜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唐* 湖南-郴州 其他咨询 2020.08.28 08:27:14 414人阅读

缔约过失宜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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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确定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通说认为,它是一种的债的发生根据,连同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共同构成了债的发生根据体系。但是,由于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合同法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规定,民事诉讼法因而没有关于因缔约过失责任引发诉讼的管辖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多数均认为缔约过失纠纷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管辖不应按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来确定,而应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该条规定意味着,合同成立以后出现无效、被撤销、终止的,均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但是,这并不表明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纠纷也应该按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而且,合同未成立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有本质区别。显然,缔约过失责任诉讼不能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实质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要件。这一点,与侵权责任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要件相同,而与合同责任以违反约定义务为要件完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违反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此,不应将缔约过失责任视为合同责任,而应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比一般侵权责任的要求更高)缔约过失责任,其实就是缔约方通过磋商、接触的行为,造成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最终侵犯的是当事人的财产权。据此,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诉讼应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2020-08-28 08:2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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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可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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