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首先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外当然首先应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法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受有限责任这一特权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股东与公司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如发生人格混同(如股东责任规定中的财产混同便是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现形式),则可能导致股东责任的承担。除非能够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独立,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直接导致股东承担责任的原因还在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出现,如公司自身的资产足以清偿债务,则没有适用股东责任的必要。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一人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请求清偿。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风险: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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