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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破坏侵权免责事由

赵* 青海-海东 其他咨询 2020.08.27 09:11:00 485人阅读

生态破坏侵权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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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生态破坏侵权免责事由问题解答如下,
1、生态破坏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实质区别。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可能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这种侵害可能是直接对他人在自然资源之上享有的物权的侵害,也可能是通过生态环境的中介作用引发对他人权益的间接侵害。
2、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免除 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也称抗辩事由。 一般认为,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正当理由是指损害确系行为 人的行为所致, 但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正当理 由,从而阻却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性,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2020-08-27 09:13:00 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企业实施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就污染损害而言,受害人可以要求污染者承担以上除第
(四)项和第
(八)项以外的所有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还明确了在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方面的四个重要问题,一是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三是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四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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