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有一个问题向您请教。我的朋友遭遇一件合同纠纷案,成了被告。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二审认定一审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并据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经过开庭、调解,历经多日后,在未经事先征求意见,也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突然送达‘裁定书’。声称‘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经查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未说明任何理由。在裁定书中,只对原告在一审时交付的‘案件受理费’作出减半收取的处置。由于原告把被告牵进诉讼,并发生了上诉,而上诉时的案件受理费是被告交付的。对这项费用未作处置。因此,原告的撤诉及的这份裁定,直接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损害了被告的利益。事情还不止于此,原告撤诉后不久,又就同一事实,在同一,再次提讼。
2020-08-27 08:41: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