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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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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犯罪认定

向* 四川-攀枝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8.26 14:49:48 442人阅读

共同危险行为共同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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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这个概念出发,构成共犯的条件是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在客观上共同行为人的实施行为必须符合特定的一个犯罪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共同行为人却因参与犯罪环节的不同、程度有差异,而使得司法人员在认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时产生认识上的偏差,使某些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逃脱了法律的惩处,又使某些应当以主犯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被错误认定为从犯得以从轻处罚。究竟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某一行为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以及该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重要性如何﹖往往是司法人员时感困惑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之上的行为
我们知道,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沟通”,
①共同行为成立的基础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熂垂材倍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谋拦路抢劫煹皆级ǖ耐砩10点,甲按时到两人约定的地方抢劫,但乙却因故未去,结果仅甲一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乙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乙只有共同犯罪故意而没有共同犯罪行为,既然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当然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应将共谋行为即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共谋行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先前的共谋行为对后来的实行行为的发生显然是有影响的,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有原动力的。共谋后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亲手实行犯罪,但其先前参加共谋的行为使其不能摆脱与后面实行行为的关系,更不能摆脱与最终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共谋而未实行的情况下,共谋而未实行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的共谋行为而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即使共谋而未实行者是自动放弃实施后来的实行行为,他也仍然是该共同犯罪的成员。只是由于他没有参加实行行为,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既参加了共谋又实行了犯罪的行为人要轻,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但决不能认为共谋而未实行者只应对预备行为负刑事责任。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为共同预备行为,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亦可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
②因此,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仍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范围之内的行为
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而且主客观方面的范围要相统一、相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实行过限的问题。所谓实行过限,是指数人在共同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时,其中的某个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过了他们事先计划实施行为的范围。例如:甲乙丙3人商量好于某夜入室抢劫。入夜后3人如约而至,共同破门入室抢劫。入室后发现只有女主人一人在家,丙在控制女主人的过程中,见色起意,将女主人。甲乙对丙所实施的行为一无所知。在此案中,丙所实施的行为便属于典型的实行过限。实行过限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限行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行为人不对此承担责任,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在处理共同实行犯中有人实行过限的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共同实行犯中有人实行过限,其他共同实行犯知情而没有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例如:在前一案件中,如果丙在对女主人实施时,甲和乙均看到了,但两人都没有参与犯罪,也没有采取措施制止丙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能对丙一人抢劫罪、罪数罪并罚,对甲和乙则只能以抢劫罪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虽然甲和乙都看到了丙在女主人,但犯罪不在他们的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之内,因此,甲和乙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且,他们也不负有阻止丙女主人的法定义务,因而也不可能构成犯罪。完全不具备构成犯罪的要件,没有理由以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第二,共同实行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均实施了超出原定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例如,在前面所举的案例中,甲和乙见到丙女主人后,顿时都产生了的犯意,于是先后将女主人。对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在同一地点,几乎同一时间实施的犯罪,但由于都是单独实施犯罪,相互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即不存在不但知道自己在实施危害行为,而且知道是在与他人协力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形,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单独犯罪对各个行为人进行处罚。

2020-08-26 14:50:48 回复

对于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于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其犯罪行为本身具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共同犯罪一直以来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形式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首要条件是犯罪主体上必须二人以上,因此当“追逐竞驾”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时,而且是二人以上以竞速为目的进行超速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显然具有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如果行为人“醉酒驾驶”是由劝酒人强行劝酒导致的,而且劝酒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醉酒者的危险驾驶行为,亦具有危险驾驶的犯罪故意,因此对劝酒者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之为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相互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该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应该构成犯罪未遂。由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也不同,这使得共同犯罪形态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

您好,针对您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情节怎么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以下是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况。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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