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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赔偿中关于受害人年龄是可以按生日那天的周岁年龄计算还是可以按照几个月分月计算找法规谢谢

朱** 台湾-南投县 其他咨询 2020.08.25 01:46:46 4559人阅读

交通事故案件赔偿中关于受害人年龄是可以按生日那天的周岁年龄计算还是可以按照几个月分月计算找法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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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涉及到月计算的问题,一般都以周岁为单位,这也是出于计算简便的角度考虑,所以绝对多数情况下按照周岁计算,
2、个人在处理的这些案件中,碰到过几个按照月份计算的案件,大概占总案件量的1%左右,很少很少,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抚养人生活费等涉案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有些地区会精确计算到月份。
3、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个人比较倾向于以月计算,打个比方,案件出险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死者
A出生日期为2000年1月30日,死者
B出生日期为2000年12月30日,如果以周岁计算,A与B都是10周岁,但是A比B大了近11个月,此时若周岁计算死亡赔偿金,那两名死者的赔偿金额是一样的。

2020-08-25 01:47:46 回复

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到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2、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3、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职工付出劳动,享有工资报酬,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通常计算到月。
4、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1994年劳动法主要是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涉及。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规定。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也使得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有了法律认可的凭证,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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