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人民有权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另外,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通过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追加第三人,必须由申请人向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使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避免诉讼的拖延,缩短审理期限。 追加第三人的操作流程: 1、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2、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是否有必要追加; 3、判定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将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 5、判定没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