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罪相同。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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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罪相同。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您好,针对您的暴力讨债,是否构成抢劫罪?问题解答如下, 近日,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四人因暴力讨债而涉嫌抢劫罪一案,被以犯抢劫罪判处八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家住遂宁市安居区常理镇的王某与家住同区会龙镇的王某华本是打工认识的好友,因王某华充话费借了王某100元钱一直拖延不归还,于是王某怀恨在心。2015年12月7日,王某打电话邀约其朋友邓某、蒋某某、罗某某三人,称“要好好教训哈欠钱不还的王某华”。当天晚上10时许,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驾驶小轿车埋伏在遂宁市船山区城区王某华下班回家的路上将王某华强拉上车,随后将王某华从遂宁市船山区城区带至该市安居区横山镇一个偏僻的小山坡上。将王某华带到小山坡上后,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等四人先是让王某华跪在地对其打耳光、脚踢,随后王某还拿出放在后备箱的枪支对着王某华的头部的方式进行威胁、邓某采用钢管殴打等方式向王某华索要人民币2万元钱。王某华因为生命受到威胁,被逼无奈,只好承诺将自己的新买的小轿车拿去卖掉来支付王某、邓某索要的2万元。因为王某华的车钥匙放在家里,车停在居住小区内,所以王某、邓某就叫蒋某某、罗某某开车带王某华回家拿钥匙开车去卖,当回到居住的小区时,王某华借机逃走,然后去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在法庭上,面对公诉检察官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及为何他们这种暴力讨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有理有据的公诉意见,被告人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等四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司法机关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后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综合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全部采纳了公诉人定罪量刑的意见,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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