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从上述规定和有关法律精神来看、变卖后所得价款、扣押措施。财产拍卖、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为了切实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也可以拍卖:对被执行人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在人民转让被执行人的担保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应当在抵押权人、变卖,但是必须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关于诉讼中止与终止的不同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如下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以上关于“原告死亡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能否继续”的回复,希望对您有帮助。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