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承租的房屋已被抵押损失谁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分情况,如果出租人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出租时,未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如果出租人已经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仍然承租的,由此给自己带来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您好,我已经大致了解到您的问题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会有灭失或损毁的危险而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因此,为了确保抵押权的实现,在一些价值高的抵押物,如船舶、房屋上设定抵押时,抵押权人一般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投保,并将抵押权人设为该宗保险的受益人。在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保险所获得的保险金优先受偿。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物保险一般由抵押人办理,并由抵押人负担保险费。
解答如下,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1997年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后、第四十三条规定,2001年10月10日债务人签收了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2002年6月5日债权人向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抵押权分两种情形,一是必须经登记始能生效的抵押权,一是合同生效时抵押成立,但经登记始得对抗第三人的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属于前一种情形,即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成立,无故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所以该抵押权未成立。主债务履行期于1998年9月5日届满。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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