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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黔东南的,在黔西南生小孩可以报销吗?

132****3566 广东-东莞 社保纠纷咨询 2020.08.13 23:12:39 310人阅读

我是黔东南的,在黔西南生小孩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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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20-08-13 23:41:39 回复

当事人在黔东南当地民政部门办的收养证,可以到黔西南给收养的孩子申请上户口。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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