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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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是指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根据英国北爱尔兰总检察长贝尔先生的研究,所谓洗钱罪上游犯罪这一概念是来源于美国的反洗钱实践。
200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为了体现对恐怖犯罪活动的打击,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修改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要有这么几类: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洗钱罪不同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属于侵害司法管理秩序犯罪,而是属于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都会涉及大额金钱的往来,这些金额巨大的违法所得通过洗白进入市场会严重影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尤其是近些年金融犯罪多发,国家还会加大对该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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