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滨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擅长刑事辩护领域: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执业多年来,成功地为多名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为他们免除了牢狱之灾。另为多起案件的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为他们争取了缓刑,还有成功地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争取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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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源律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家源律师法律服务团队”主任律师、首届“紫金杯”南京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家源拍案》栏目主持人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服务.2018-2019年从事专职法援律师业务,专门从事刑事案件办理,2019年办理辩护案件72件,包含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认罪认罚案件220件;法律帮助案件23件.2019年12月,荣获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律师制度恢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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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没有“商业诈骗罪”。商业诈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立案标准应当参照诈骗罪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首先,商业欺诈行为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利益。民事欺诈人主观上所追求的是通过欺诈行为和对方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实现。而商业欺诈犯罪人对事先和他人订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无实际履行的诚意,主观上是虚构的,主观是直接故意;民事欺诈人主观多表现为直接故意,但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民事欺诈。 其次,商业欺诈行为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如果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挥霍,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推脱责任或者逃匿的,没有也不打算履行承诺,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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