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工伤构成九级伤残的,伤残方面的待遇共三个: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的,就是参保时单位申报的数额,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就是实际数额。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苏省的规定是5万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的规定是
2.5万元。
二、请注意: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有,不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的,简单讲,就是不在单位干了才可以领取这两个补助金;
江苏省规定的标准,各地级市是可以上下浮动20的。
。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年龄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要根据年限打不同的折扣。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工伤九级赔偿项目包括:
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工伤构成九级伤残的,伤残方面的待遇共三个: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的,就是参保时单位申报的数额,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就是实际数额。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苏省的规定是5万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的规定是
2.5万元。
二、请注意: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有,不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的,简单讲,就是不在单位干了才可以领取这两个补助金;
江苏省规定的标准,各地级市是可以上下浮动20的。
。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年龄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要根据年限打不同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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