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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问:我企业租用私人房屋一间,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三年,每年租金为10000元,业主要求一次支付全部租金共30000元,问可否列入当期费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七条“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之规定,你单位一次支付租期三年的全部租金,不得列入支付当年的费用,应按规定分期摊销。已列入当年费用的,应进行税务调整。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长短因个人伤情,依据工伤管理部门《工伤医疗终结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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