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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情况“不一定”都移交;
刑事案件到审查阶段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或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此时阶段最终结果一是,也就是把案件移交,二是不,也就是案件到检察院就不再向前走了,所以程序到此结束。
刑事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对犯罪嫌疑的人从宽处理的一处情节;如果案件事实清,证据足,且犯罪嫌疑人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而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不免予刑事处罚的,检察院可以做出相对不,这样案件不会移交。
如果经审查,案件不属于犯罪,属于一般行政违法,检察院也不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会作出绝对不决定。
如果经审查和补充侦查,认为刑事案件证据不足,会作存疑不。
当然,如果事实清,证据足,认为案情不属于不需判处刑罚的范围的,检察院会提起公诉,把案件到。即使这样,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判阶段也会做为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的。
综上,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方争取被害人谅解,虽然不一定导致案件终结,但检察院或总会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使用。
1、在人民开庭审判之前,符合刑事诉讼法65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的方式,办理取保候审,司法机关是否会批准取保候审,由司法机关在法定原则内,结合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依法作出决定。办理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应服从司法机关的管理及要求,并随叫随到,配合司法机关的刑事侦查或审查及审判。
2、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C、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E、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A、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B、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C、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D、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65条、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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