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户口是可以迁回的,但是不能迁回”农业户口“:
1、在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地未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当事人的户口迁入
2、并且当事人也符合当地的户籍准入政(如:未购房并且未就业,或者已经失业但是无单独房产等)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户口的前提下,迁回当地挂靠(已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就是”居民户口“)
3、不管是上述哪一种户籍,当事人自主(非政策性质的原因)”非转农“的,都不能再迁回”农业户口“,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首先她的行为应该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她有体罚和侮辱学生.还有如果她有对个别学生实施体罚或者直接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就应该涉及到刑法.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法第2章第8条明确规定教师应该关心爱护全体同学,尊重学生人格........而且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还有学校的有关规定应该也有规范教师的有关条款.教师法里规定的教师的义务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其中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规定了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同学,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应民族,性别,残疾,成绩等因素歧视同学...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学生,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被撤消资格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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