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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将房屋抵债给我,房屋抵债是否还需要过户?

蒋* 云南-保山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7.11 15:29:59 347人阅读

我朋友因为前几年做生意借了我几十万,到现在生意都没有起色几乎是血本无归,为了还我的钱打算用他的房子来抵债,我就想了解一下房屋抵债是否还需要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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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住房过户给你,和一般二手房买卖过户一来样,
需要买卖双方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是新房,一样需要你和开发源商签署正规买卖合同,缴纳税费,办理你姓名房产证。

2020-07-11 15:3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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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需要进行过户的
房源已经备案
如果该套抵债房已经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了,那就需要等房子办完产权证后,走二手房交易过户手续,这种情况相对比较简单,安全性比较高。要注意,此种情况,房屋买卖合同应与债权人签订。
房源还未备案
如果该套抵债房还未备案,虽然抵债房由开发商抵押给了债权公司一方,但房子的产权仍属于开发商。因此买家要购买抵债房,就必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而与债权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

2020-07-11 15:30:59 回复

债务法定抵消应具备哪些条件?法定抵消是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由此,法定抵消应具备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等条件。
一、债务法定抵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才能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也只有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抵销,如果一个是合法债务,另一个是不合法债务,则不得主张抵销,因为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因而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均须到清偿期。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不得抵销,但当事人自愿放弃期前利益、对对方当事人无害的,也应允许抵销。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即不得抵销,否则不免使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抵销。
二、禁止抵销的债务
符合法定抵消条件的债务可以抵消,但是也有一些债务是禁止抵消的:
1、合同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此类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约定若债务人按约归还欠款,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否则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此类合同属于让与担保合同,将其解释为一种债权担保关系而非单独的担保物权,该制度是基于习惯法形成的。
由于让与担保是以先转让所有权为担保的,与实践不符,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后让与担保的概念,即签订买卖合同时仅约定了交付担保标的物的债权,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通过主张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以实现清偿,属于所有权担保。
但后让与担保实现时需要对担保物进行清算,不能直接以物抵债,后让与担保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
此类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是指,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与债权人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债权人,并注明债权人已经支付房款。
有关此类合同效力的意见较为统一,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也较少。
首先,一般认为此类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的实质为一份债务履行方式变更协议,主要内容为以房屋给付替代到期金钱债务的履行,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合意。
其次,流押或流质条款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之所以规定流押或者流质条款无效,主要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而获得暴利,但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已不再具有优势地位,此时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地位产生的合意,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法律不再强制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形下,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过案例分析,认为其所述案例中双方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买卖合同并非是对借款的担保,而是约定将双方之间借贷法律关系变更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约定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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