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日期一经确定,如果没有提前或延期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准时到庭。因为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是争议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就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到庭,审理工作就难以正常进行。所以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尽这项义务,就会受到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放弃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缺席裁决的结果对被申请人很可能是不利的。
可以去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案件处理期限是45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迟15日,超过规定日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如果仲裁机构一直不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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